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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应强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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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发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但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核心的问题是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属性认识和理解不够清晰。
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性质
    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面向社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淡化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性质。比如,为了揽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同城省、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人才中心间企业行为、商业化手段渐渐出现,甚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在一些地方成了追逐商业利益的途径。
    在组织人事部门成立人才交流机构之前,干部人事档案一直是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服务,而且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出于深化机构改革和机关转变职能的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后,把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这类比较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或授权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但这并未改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性质。
    所以,应当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的性质,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
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体的资格
    《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党管人才”的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由政府来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方面的公共服务。《规定》已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涉及的群体与日俱增,大中专毕业生每年达四五百万之多,还不包括成人教育中的未就业毕业生。其中,绝大多数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成为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后,不少单位集体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新进人员人事档案,机关公务员队伍中辞职辞退的人员人事档案也需要委托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是广大公众和单位组织的直接需求,既关系到国家人才的安全,对社会的稳定也至关重要,必须由政府来负责提供公共服务。
    一直以来,为了方便工作,经批准,一些干部人事机构健全的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管理本单位人员的档案,但一定层次领导人员的档案仍然要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管理。也就是说,一些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只能管理本单位的,而且是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从来没有规定它们可以管理本单位以外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于这项管理服务属于人事工作的范畴,具有非常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要求,这一公共服务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只能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来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我们的政府现在正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我们不应该把一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向市场、推向社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就是政府本应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以应要求政府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再向委托单位个人收取管理费,但为其提供的相关代理事务可以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收取适当费用,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因此,为档案管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代理事务,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范”的效力位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外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日益扩大,已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行为的规范程度,不仅影响到流动人员本人和家庭,也影响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对人才的正确使用,甚至影响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因此只有部门规章来规范还不够,应上升到有相应法规、法律来规范。所以,应尽快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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